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冯诚武,男,住陕西省合阳县。 委托代理人:刘三萍,女, 被执行人刘秦英,女,住陕西省合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冯诚武与被执行人刘秦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合民初字第01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秦英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秦英清偿申请执行人冯诚武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清偿申请执行人冯诚武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5月28日起算至执行清结之日;清偿申请执行人冯诚武借款本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2016年9月21日本院依法扣划另案被执行人李继学应清偿刘秦英的案件款50000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冯诚武,2021年7月6日扣划被执行人刘秦英银行账户存款12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冯诚武,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消费,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冯诚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秦英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致使案件暂时无法执结,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案款788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本案执行费1250元未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4执恢23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宏升 审判员 雷 宏 审判员 王林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贾超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