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建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淮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
被告:王佳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张宇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宁市。
被告:杨恩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
被告:买红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海秋鸽,****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武晓,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恩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孔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李建平诉被告王佳航、张宇晗、杨恩显、买红波、海秋鸽、吴超、武晓、杨恩汉、孔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
原告诉称
原告李建平向本院提起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付给原告房费5180元,修窗帘杆130元,共计531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以王佳航为首的京东金融公司人员谈好入住位于新蒲新区中桥水库移房小区4栋3单元1-1清新公寓房,以每间70元一晚9人入住,共5间房,于2020年11月20日入住,其中3间住两晚离店,剩下王佳航和张宇晗、杨恩显两间住到2020年12月24日离店。两间各住34天,加上另外3间两天,共计74天*70=5180,在住宿期间损坏窗帘杆,已维修130元,由于被告和孩子爸有点相识没有先收钱,等到离店说按月租,我未同意。但不管日租月租几被告一分没给就跑路了,后来打电话给被告王佳航也不同意给钱,信息也发了,也报警了,派出所联系被告王佳航也没给钱,被告说要找消费者协会,等了这么多天也没有结果,故此诉讼,请求法院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在新蒲新区经营了公寓式酒店,名称为新蒲新区清新公寓,新蒲新区清新公寓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原告李建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20390MA6HX21PXF。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新蒲新区清新公寓系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的规定,本案应当由新蒲新区清新公寓为原告,故李建平起诉不符合条件,应予驳回。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建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李建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