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飞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汪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981民初214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山在银行的存款413287元(含案件执行费5917元、案件受理费3659元、保全费2570元)及利息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汪山相当于413287元(含案件执行费5917元、案件受理费3659元、保全费2570元)及利息的财产或者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汪山在有关单位、个人处的股权、租金、公积金、分红等收益413287元(含案件执行费5917元、案件受理费3659元、保全费2570元)及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