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立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执行人:姜阔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马立国与被执行人姜阔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1民初16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姜阔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立国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阔风返还定金等172 160元(其中未包含相应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姜阔风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姜阔风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姜阔风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民生银行、中国邮储银行、平安银行、北京银行、广发银行、交通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6月16日至2022年6月16日,余额不足;对被执行人姜阔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12 700.00元整,未执行到位标的159 460.00元整(未包括相应的利息),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有明确财产线索),可以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