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上蔡县蔡都镇南环一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丁建,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浩、靳东海,该公司法务服务中心员工。 被执行人赵付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执行人马正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执行人马三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被执行人马五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 被执行人马永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审理经过
关于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付平、马正喜、马三喜、马五云、马永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驻仲裁字第1089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赵付平、马正喜、马三喜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上蔡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付平、马正喜、马三喜、马五云、马永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上蔡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喜禄 审判员 刘 战 审判员 谭清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金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