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灵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灵宝市尹溪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潘振华。 被执行人:灵宝汉山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灵宝市故县镇河西村。 法定代表人:陆景林。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灵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灵宝汉山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2021)豫1282行审1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灵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6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21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21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灵宝汉山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9日、2021年6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车辆本案已经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控制。 3、2021年5月28日,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 4、本院制作并发出悬赏公告寻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5、上述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在再次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案执行标的36000元,执行到位0元。未到位36000元。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该案自执行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两个月,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贾万超 审判员 王帅锋 审判员 赵学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东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