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迁安市桐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赵店子镇大李庄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MA08X1FC09。 法定代表人:何小芳,职务:经理。 被告:李振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被告:代雅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迁安市桐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振华、代雅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迁安市桐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迁安市桐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计34元由原告迁安市桐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秀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洪君 书 记 员 李 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