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贵港市龙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荷城路1126号(港北新苑2栋1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593226442B。
法定代表人:陈麦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霞,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林泽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贵港市龙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821民初29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林泽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且负担案件受理费1492元和执行费1550元。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林泽洋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并依法裁定查封、评估、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林泽洋名下车牌号为“桂A×××××”雷克萨斯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于2021年1月23日至24日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最终以149230元的最高价格成交。上述拍卖款项149320元在扣除本案申请执行费1550元、辅助拍卖费1493元后,剩余146187元(含受理费1492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并于2021年7月28日扣划被执行人林泽洋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225元,待办理退款手续后即可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021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贵港市龙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