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昌吉州家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5099187716Q,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奇台农场湖沿镇西环北路528-2号。
法定代表人:周德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全,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新疆奇台县。
被告:周伯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奇台县。
审理经过
原告昌吉州家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伯其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诉讼,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昌吉州家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元,由原告昌吉州家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