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邹桂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

被告:黄建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

审理经过

原告邹桂华与被告黄建中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桂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建中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邹桂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126元及点位款6750元,共计1787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以前开大地美粮店,店还没开张就转给了被告,当时我相信被告会给我钱,但是他一直没给我。被告承诺17876元于2020年3月4日前还清给原告,并立具欠条一张。借款期限已到,被告并未按约定还款,原告不停向被告催还欠款,被告至今未付。后面我多次找到他,他的微信和电话也不接我的,后来我遇见他要求还钱,他说他没钱,我说就起诉你了,他说让我去起诉。望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黄建中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邹桂华原与他人合伙开大地美粮店,经营业务主要是五谷杂粮。之后,原告将其股份以11126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黄建中,双方未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对所欠原告的转让款及点位款(货款),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载明:“今欠到邹桂华大地美粮项目投资款11126元及点位款6750元,两款合计17876元(2020年3月4日前还清),此据,欠款人黄建中,3622291968××××××××2019年3月4日。”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按约付款,虽经原告追索,仍未果。2020年9月,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开庭笔录、欠条等证据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欠原告转让款及点位款17876元,有欠条为证,可以认定。被告未按欠条约定金额和时间支付欠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7876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黄建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邹桂华17876元。

案件受理费24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建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4×××07。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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