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陶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崇信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赵拉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崇信县,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陶哲与被申请人赵拉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申请人陶哲因与被申请人赵拉成私下协商处理为由,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陶哲因正当理由,在支付令送达被申请人之前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申请费1433元,由申请人陶哲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高 琦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助 理 王惠霞

书 记 员 王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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