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高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被执行人:刘厚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审理经过

何高月与刘厚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的(2019)粤1821民初1374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定:刘厚纯欠何高月借款20000元(何高月自愿放弃部分请求),此款定于2019年12月30日前还5000元,2020年4月30日前还5000元,同年8月30日前还5000元,同年12月30日前还清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刘厚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15000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刘厚纯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厚纯偿还1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何高月,但被执行人刘厚纯一直未履行上述义务。经查询佛冈不动产登记中心、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村委会等部门,本院扣划刘厚纯银行存款共3150.94元,此款用于支付(2019)粤1821执633号案件刘厚纯应负担的受理费1590元及执行费50元。(2019)粤1821执644号案件刘厚纯应负担的部分受理费1335.94元及执行费50元。支付本案执行费125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厚纯列入失信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刘厚纯除上述财产外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其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启初 审判员  罗泽伟 审判员  黄焕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莫泽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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