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范中花,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甘肃省皋兰县。 被执行人:魏永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 被执行人:魏龙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0122民初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魏永凯、魏龙中支付申请执行人范中花工资37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因被执行人魏永凯、魏龙中未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范中花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另被执行人魏永凯、魏龙中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范中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甘0122执4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魏永政 审判员 方立文 审判员 安有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辉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