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丹凤街2-4号。

法定代表人:唐彤,系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汤泉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乐昌市。

被执行人:龙寿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

被执行人:龙寿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

被执行人:潘新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

被执行人:罗建峰,曾用名:罗雪峰,男,****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

被执行人:梁成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古砦仫佬乡古砦村民委山脚李屯*号。

被执行人:钟杰,曾用名:钟小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

被执行人:邱志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之一。

被执行人:黄秘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402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书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理财产品、保险等各项财产进行查询后,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均无存款可供执行。另,本院依职权将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经过本院工作,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402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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