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邵卿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马德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邵卿元诉被告马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邵卿元于2021年8月9日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邵卿元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邵卿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邵卿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