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辽宁金建工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沈阳市苏家屯区城大街45-5甲号。 被执行人:辽宁电机集团大型电机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400051778736R,住所地沈抚新区中兴大街西侧沈东六路以南地块C10a。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金建工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电机集团大型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写明案由)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辽宁金建工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电机集团大型电机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辽0404执8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洪雪峰 审判员 赵 刚 审判员 李雪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