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邹德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陆晓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邹德龙与被执行人陆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281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陆晓明名下一个中国银行账户(29×××20CNY0)冻结金额2430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8日,本院依法划扣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一个中国银行工资账户(30×××24CNY0),冻结金额均为8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8月10日至2022年8月10日,在诉讼保全阶段申请法院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陆晓明的住房公积金,已冻结9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2月20日至2022年2月19日,上述工资账户及公积金账户申请执行人均暂不申请划扣。除上述财产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洋 审判员 于 瑶 审判员 安永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