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成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哲,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晓勇,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勤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

被告:王玉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

第三人:高德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成兴与被告赵勤显、王玉莲、第三人高德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诉称

王成兴诉称,第三人向原告借款1069000元,经社旗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2019)豫1327民初2249号民事调解书,第三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69000元及利息。到期后第三人未偿还,原告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拖欠第三人粮食款634000元,按月息1.5分计息,有二被告给第三人出具的借条为证。2021年3月30日,第三人将其对二被告的债权634000元及利息转让给原告。原告及第三人通知二被告债权转让的事实。故原告诉至法院,请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3400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赵勤显、王玉莲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按照一般的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被告住所地在河南省新野县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应移送被告住所地新野县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案受理费6164元予以退回原告王成兴。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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