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修文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阳明东路(农业局原农办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庆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修文县明祥猕猴桃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谷堡乡平寨村木厂组。
审理经过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20)黔0123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修文县明祥猕猴桃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投资款1836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384.00元。因被执行人修文县明祥猕猴桃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修文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并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负担本案执行费2076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0年10月27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无证券、税务等登记信息,无大额保险现金价值;无大额银行和网络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
二、2020年11月0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
三、2020年11月12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猕猴桃园区内猕猴桃树苗、T形架等相关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移送评估,后申请人撤回评估申请。
四、2020年11月12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0年10月27日,本院向贵州省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2021年07月08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需要发布悬赏公告,暂不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暂不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均未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黔0123执135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修文县明祥猕猴桃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修文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