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山市兴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茂林木材市场院内(稻地镇二村)8号-1。
法定代表人:庄金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34号。
法定代表人:徐宏均,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唐山市兴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唐山市兴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兴庄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唐山市兴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67元,由原告唐山市兴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汪素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焕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