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韶山市金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韶山市韶山南路石山新农村示范小区6栋102号。 法定代表人:庞敏。 被告:黄志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韶山市金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志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韶山市金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协议,被告黄志红已缴纳物业费,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韶山市金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志红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韶山市金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卫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 雅 书 记 员 陈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