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仇某。 被告:张某1。 被告:鄢某。 被告:张某2。
审理经过
原告仇某与被告张某1、鄢某、张某2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清偿原告渣土运费9791.68元。2.本案诉讼费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开始,原告给三被告合伙经营的xx村xx砖厂的沙场运输渣土,截止2019年8月,共计运输渣土16车。当时约定运输费每吨8元的有13车,每吨10元的有3车。原告是用车牌号为×××号×××的自卸四桥翻斗车为被告的沙场运输渣土。但是至今三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运费。现原告依法起诉,诉请同前。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1辩称,欠原告运费属实。 被告鄢某辩称,原告是给xxx公司拉的料,其是xxx公司的员工,给原告也出具盖有xxx公司公章的单据,其不承担责任。 被告张某2辩称,是给xxx公司拉的料,其不承担给付责任。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8月,原告用车牌号为×××号×××的自卸四桥翻斗车为xx村xx砖厂的沙场运输渣土,共计运输渣土16车。共计运费8958.04元未付,原告催要未果,遂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出库单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经当庭质证,本院审查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被告未及时向原告付清所欠运费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应予以支持。 据此,根据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仇某支付运费8958.04元。被告鄢某、张某2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某1、鄢某、张某2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铁永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洪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