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徐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住思南县 。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徐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 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徐进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 司20886325**6170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元,冻结期限 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谭仕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刘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