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某,女,回族,****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康乐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启林,甘肃贤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某,男,回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康乐县人,住甘肃省康乐县,农民。
审理经过 原告田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采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子马义泽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3、依法判令分割被告名下存款5万元;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7日在康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证,并按民族风俗习惯举办结婚仪式。于****年**月**日出生育婚生子马义泽,现年1岁,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婚后双方一起去江西省南昌市一电子厂务工,一起务工4个多月,在双方务工期间被告拳脚并用殴打原告脸部以及腿部,后因原告有身孕,双方回家后原告在家休养,被告又去上海市一餐厅务工,务工2个月后回到家。孩子出生后原告在家一直抚养孩子,在原告坐月期间被告无辜殴打原告,原告脸部让被告殴打的鼻青脸肿。后被告又去包头市一餐厅务工,在该餐厅务工10个多月。被告所挣工资全部在被告名下,因此,应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存款。至原告起诉离婚前,被告共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7次。2021年4月30日被告奶奶挟持原告,被告在其奶奶的帮助下用插板线以及拳脚并用殴打原告的腿部、背部等部位,殴打后被告将原告拘禁在家,不让原告出家门看病。同年5月4日被告再次殴打原告脸部和头部。原告无可奈何选择报警,后康乐县出警处理下,原告在康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的病情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在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作为妇女的合法权益。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系婚姻无法继续的过错方,应依法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因婚生子自出生后一直有原告抚养,原告抚养孩子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请贵院依法判决孩子由原告抚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马某同意与原告田某离婚;
二、婚生子马义泽由被告马某抚养,抚育费自理,原告对孩子拥有探视权;
三、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某承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生
人民陪审员 马春兰
人民陪审员 马玉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