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德付,男,****年**月**日出生,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申请人:毕秀珍,女,****年**月**日出生,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申请人:李会,女,****年**月**日出生,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德付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李某(已病故)名下的在XX保险金、XX年金和XX公积金共XX万元,申请人刘德付提供XX名下位于XX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李连伟(已病故)名下的在XX保险金、XX年金和XX公积金共XX万元,冻结期限为X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二、查封申请人刘德付提供XX名下位于XX房屋,查封期限为X年,查封期间不得出售、转让、赠与和抵押。
保全费XX元,申请人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