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原告:周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亭,山东师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山东龙特卫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REF1E53。
法定代表人:赵连国。
被告:王子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被告:侯传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亮,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进,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杜维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被告:谢俊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建军、周丽与被告山东龙特卫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王子强、侯传强、杜维磊、谢俊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诉前调立案,后原告李建军、周丽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建军、周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未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