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崔立志,男,捕前住望奎县后三乡。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崔立志罚金一案中,望奎县人民法院判处崔立志罚金2000元、退赔被害人刘宇桐5300元。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及传传查询,被执行名下无存款、车辆、房屋、土地、工商登记等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钱立军 审判员 尉静宏 审判员 孙 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佳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