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灿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求坚,湖南华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辩护人毛康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系廖灿宜之婿。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

审理经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廖灿宜犯故意伤害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20年4月7日作出(2021)湘1382刑初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廖灿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涟源市人民法院(2021)湘1382刑初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涟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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