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县。 被执行人杜应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 被执行人朱勋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 被执行人朱勋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区。 被执行人陶燕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黔0201民初477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垚与被执行人杜应龙、朱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4697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产生执行费210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拍卖平台拍卖了被执行人朱勋福名下登记的车牌为贵B×××××的起亚牌汽车,经两次拍卖后以9417.6元成交,扣除司法辅助拍卖费用190元,执行费2105元,剩余7122.6元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执行中,被执行人朱勋福主动履行112877.4元;被执行人杜应龙履行15400元。 2021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刘垚与被执行人朱勋福、杜应龙就剩余款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由杜应龙每月偿还2000元,直至全部还清为止。因还款期限较长,申请执行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的规定,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201执恢21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应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传柯 审判员 杨 霆 审判员 刘春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执行员 刘 江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荣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