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红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北科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槐安西路与火炬大街交叉口科瀛智创谷2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050954259H。
法定代表人:杨超立。
审理经过 原告张红霞与被告河北科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张红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张红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丙午
[院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利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