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志杰,女,****年**月**日出生,住荣成市。
被执行人:上海梅林(荣成)食品有限公司,住荣成市凭海东路209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志杰与被执行人上海梅林(荣成)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荣劳人仲案字[2018]第15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上海梅林(荣成)食品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荣劳人仲案字[2018]第151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肖辉晓
审判员 谭宁宁
审判员 江佳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张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