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岩,女,****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现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3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同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隗卓然,浙江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辩护人胡婧,浙江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21〕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岩犯盗窃罪,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贾腾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岩及其辩护人隗卓然、胡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11月26日至2021年2月26日,被告人孙岩在北京市顺义区×地区×超市购买商品时,采用不扫码支付钱款的方式先后十七次盗窃超市内面包、蛋糕等商品。被盗商品价值人民币400余元。
被告人孙岩后经电话通知到案。孙岩已赔偿超市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岩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经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被告辩称
被告人孙岩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亦无异议,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孙岩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本次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孙岩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谅解书、身份证明、超市丢失商品明细、证人孙某、徐某的证言、被告人孙岩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监控录像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单位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单位的财产权利,已经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岩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岩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孙岩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本院认为不宜对被告人孙岩免予刑事处罚。对于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孙岩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据此,对被告人孙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岩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