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肖瑞江。
被申请人:曹文英。
审理经过
申请人肖瑞江与被申请人曹文英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2021)冀0804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曹文英的银行账户存款110000.00元。申请人肖瑞江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解除诉前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曹文英的银行账户存款110000.00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曹文英的银行账户存款11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