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东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慧,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敏,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毕库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立春,河南凤台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付兰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审理经过
原告梁东霞与被告毕库明、第三人付兰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梁东霞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东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东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7元,减半收取1084元,由原告梁东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