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边巴次仁,男,****年**月**日出生,藏族,经商,**藏亚**县人,现住亚**县下亚**乡阿桑村林场。
被告:谢洪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成都市人,现住成都市金牛区天回乡杜家碾村碾村。
被告:王长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川省简阳市人,现住**川省简阳市禾丰镇磨盘才村**组**号*号。
被告: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厦门市莲**路**号水务大厦**层。
法定代表人:沈国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边巴次仁与被告谢洪全、王长旭、福建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原告边巴次仁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双方达成协议,自愿撤回起诉,其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边巴次仁撤诉。
案件受理费8723元,减半收取计4361.5元,由原告边巴次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