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丘金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身份证号码440××××××××××××*。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超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身份证号码441××××××××××××017(系原告丘金堂儿子)。 被告:丘观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身份证号码440××××××××××××01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荣,系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身份证号码362××××××××××××125(系被告丘观新儿媳)。
审理经过
原告丘金堂与被告丘观新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丘金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丘超成、被告丘观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荣、潘建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丘金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从2011年到2020年共9年,每年按耕作收入1500元计算共13500元;二、判令被告划出65.33平方米的耕地给原告;三、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佛冈县×××××××人,2011年4月8日,双方为了便于耕作,将位于杨梅村牛屎水的菜地0.098亩(65.33平方米),双方调换耕作使用。调换耕地后,被告在调换的耕地上建起了楼房,后期原告发现,被告调换给原告的耕地是属于集体所有,并非是属于丘观新的,被告明知此地是集体用地,但双方调换耕地时故意隐瞒,事后原告将此事反映到镇政府、村委等有关部门要求出面处理,但结果强差人意,无法调解。后来在原告的强烈要求下,被告口头承诺将自家位于牛屎水其他位置的耕地调换给原告,但最后还是不了了之。原告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处理土地纠纷问题,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保障,土地被占后,一直在维权的路上奔走,但始终无法得到伸张。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丘观新辩称:答辩人早在1998年就与原告达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口头协议并同时履行了该口头协议。双方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后,答辩人换给原告的土地一直由原告占用、支配至今。原告换给答辩人的土地,答辩人在2001年经申请获批后,在该土地上建筑了房屋居住至今,时至2011年,双方才就前述的换地事实补签了《换地协议》。答辩人认为,原告与答辩人是同村村民,彼此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且早在1998年就完全履行了互换协议。互换后,各自亦实际占用、支配被互换的土地至今,因此,原告诉求的第一项没有任何依据。此外,答辩人现正耕种的所有耕地都属于集体所有,即便原告第二项诉求成立,答辩人划出的耕地也属于集体所有,与已经互换给原告的土地性质没有任何区别,是故,原告的第二项诉求亦应当依法驳回。还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双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协议早在1998年就完全履行了,即便从补签的2011年算起,也远远超过了诉讼时效,仅此一点,就应该依法驳回其诉求,以上答辩意见,恳依法采纳为盼。
原告举证
原告丘金堂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换地协议》;证据三、耕地图片;证据四、证明及图片。
被告质证
被告丘观新依法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广东省乡村建筑许可证》复印件;证据二、《核定农业税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质证及审查核实。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并结合上述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丘金堂与被告丘观新均系广东省佛冈县××××××××××××民。1998年6月前后,原、被告为了便于耕作经协商一致自愿将位于地名杨梅村牛屎水各自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各约一分,均没有承包证)调换耕作使用。2001年4月3日,被告丘观新办理了【粤(汤塘)建许字第031号】《广东省乡村建筑许可证》后,在与原告丘金堂调换后的案涉土地上建造了房屋一直居住至今。2011年4月8日,双方补签了《换地协议》“......双方调换耕作,经双方充分协商,调换之后各自耕作永不反悔”。另查明,案涉土地互换后,原告丘金堂在被告丘观新原土地上耕作种植农作物(2020年年底仍种菜)期间,佛冈县×××××××××××及案外人均对此一直没有提出过异议和收回土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原、被告经协商一致互换其各自承包经营的本村土地耕作,事后双方补签了《换地协议》约定“调换之后各自耕作永不反悔”,上述行为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确认案涉土地互换后其在被告原土地上耕作种植农作物(2020年年底仍种菜)期间,佛冈县×××××××××××及案外人均对此一直没有提出过异议和收回土地。原告没有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无法耕作使用互换后案涉土地造成收入损失的事实,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耕作收入损失及划出耕地给原告的诉求,事实、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诉请,依据、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出与事实相符的答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答辩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丘金堂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计69元,由原告丘金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禤佰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蓝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