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某。
被告:杨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张某某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撤诉申请及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张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