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秀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立茹(系原告梁秀玲父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被告:本溪市溪湖民政再生胶厂,住所地本溪市溪湖区龙门寺。
法定代表人刘士杰,系该厂厂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秀玲诉被告本溪市溪湖民政再生胶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秀玲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梁秀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梁秀玲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红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君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