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
法定代表人:李星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兴,系贵州贵正(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永鹏,系贵州贵正(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朝海,男,****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都匀市。
审理经过
原告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陈朝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朝海的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