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名红,男,****年**月**日出生,仫佬族,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启丹,广西琳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唐硕洲,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西环路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900870984J。 负责人:黄海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覃,广西真意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陈太龙,男,****年**月**日出生,仫佬族,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名红诉被告唐硕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第三人陈太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名红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名红以收集证据不充分为由请求撤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名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刘名红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覃 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黎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