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唐登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告:林春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审理经过
原告唐登军与被告林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唐登军于2021年7月14日以林春梅对其父林绪清的借款不认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登军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唐登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唐登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