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吕梁临县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临县城内南关街。 被执行人: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县玉坪乡枣林村。 被执行人:赵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县玉坪乡枣林村,农民。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吕梁临县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某、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送达被执行人刘某、赵某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手续。经本院调查、查控被执行人刘某、赵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划拨被执行人刘某银行存款4747元;划拨赵某银行存款6027元。该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吕梁临县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约谈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某、赵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严卫平 审判员 秦小军 审判员 郭子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