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厦门阳铭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同龙二路881号三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9292989T。 法定代表人:孙勇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超、李刚(实习),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厦门誉诚科威安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美溪道同安工业园11-12号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6782563251。 法定代表人:江金树,负责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阳铭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誉诚科威安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阳铭工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厦门阳铭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誉诚科威安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阳铭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剑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陈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