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都日在,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无业,现住新疆焉耆县。 被执行人:孟克吉日格力,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和硕县。 被执行人:巴都曼,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无业,现住新疆焉耆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都日在与被执行人孟克吉日格力、巴都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的(2021)新2828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都日在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14613.25元。本院于2021年6月01日立案受理。2021年6月0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都日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申请强制执行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202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孟克吉日格力、巴都曼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提供身份证明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日,调查被执行人孟克吉日格力、巴都曼所有的银行存款账户、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财产信息,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孟克吉日格力、巴都曼名下银行存款余额均不足额执行。被执行人孟克吉日格力名下草原补贴36058.18元尚未发放。 经本院执行,2021年9月30日,申请执行人都日在与被执行人孟克吉日格力、巴都曼对剩余案款614613.25元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孟克吉日格力、巴都曼从2021年开始,利用每年的草原补贴4万元,以及孟克吉日格力与妻子巴都曼打工所得的6万元,每年还款100000元整缴纳至和硕县人民法院直至缴纳清全部案款。 2021年9月30日,申请执行人都日在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新2828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都日在对被执行人孟克吉日格力、巴都曼享有的614613.25元债权,如被执行人孟克吉日格力、巴都曼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都日在有权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巴依尔塔 审判员 杨阳 审判员 乌托拉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