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树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及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斌,聊城高新三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秀伟,聊城高新三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冠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树俊与被告郭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树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秀伟、被告郭冠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树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郭冠生偿还原告刘树俊借款156000元;2.请求诉讼费由被告郭冠生承担。事实和理由:郭冠生是刘树俊的妹夫,因郭冠生资金困难,经常向刘树俊借款,2011年至2014年,陆续向刘树俊借款共计246000元,2015年至2018年,郭冠生陆续向刘树俊偿还借款共90000元。2018年2月11日,经双方对账,郭冠生将借条全部收回后,为刘树俊出具了还欠刘树俊156000元的借条。后来刘树俊多次向郭冠生催讨借款,均无果。

被告辩称

被告郭冠生承认刘树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郭冠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树俊借款15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计1710元,由被告郭冠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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