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丽娜,河北铭鉴(盐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刘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申请人:刘逸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刘义、刘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义、刘逸飞的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李**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刘义、刘逸飞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崔国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白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