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郑旺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闽0583刑初898号刑事判决,以郑旺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31年1月17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责令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500元(已缴纳)。宣判后,同案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6)闽05刑终14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0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闽04刑更140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郑旺水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30年7月17日止。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21年7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旺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1年4月累积考核分2552.5分,2019年7月至2021年4月获得表扬5次。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认罪悔罪书、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郑旺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郑旺水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29年12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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