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张长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又名张常建,原公民身份号码412822196409197978现已注销)。
审理经过
关于李慧与被执行人张长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豫1702民初12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限被执行人张长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慧返还借款1026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5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0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询到被执行人张长建有银行账户,本案已轮候查封。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豫1702民初12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 波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王永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