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广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马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孙其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俊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孙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孙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马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广义与被执行人马某、孙其三、张俊香、孙某1、孙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其三、马某履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591民初37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元、律师代理费2960元及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张俊香、孙某1、孙某2在继承孙磊遗产范围内承担上述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不动产及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孙其三名下四处车辆登记信息,经到东营市某局车辆管理所核查,其中车牌号为鲁EB××××风神牌车辆及车牌号为鲁E0××××东风牌车辆已无车辆登记信息,车牌号为鲁E0××××时代牌车辆已注销,车牌号为鲁EM××××思威牌车辆已达报废标准。本院到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孙其三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核查,该不动产系宅基地上建造的被执行人唯一住所。发现孙磊(已死亡)名下不动产一处,已被另案查封,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本案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轮候冻结了孙磊持有的东营圣昊化工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及收益。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孙其三、马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送达了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通过谈话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查控、处分等执行情况及信息,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本院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终结本
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孙其三名下车牌号为鲁EM××××思威牌车辆已达报废标准,无处置价值。被执行人孙其三名下不动产系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住宅,现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暂不查、处。被执行人张俊香、孙某1、孙某2所继承的孙磊名下不动产及股权均系轮候查封,依法不得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广义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