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莱州市万通果品批发市场宋鲁娜水果行,住所地莱州市万通果品批发市场。 经营者:宋鲁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树娟,莱州虎头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瑞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莱州市万通果品批发市场宋鲁娜水果行与被告马瑞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莱州市万通果品批发市场宋鲁娜水果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树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莱州市万通果品批发市场宋鲁娜水果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水果款6506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水果,并为原告出具欠条,被告尚欠原告水果款6506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
被告马瑞访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购买原告水果为原告出具欠条三张,该三张欠条分别载明:“今欠园园水果货款3395元(叁仟叁佰玖拾伍元),马瑞访(签字),2015年12月30日”;“今欠园园水果货款452元(肆佰伍拾贰元),马瑞访(签字)”;“今欠园园水果2659元(贰仟陆佰伍拾玖元),马瑞访(签字),2016年1月22日”,现原告以被告尚欠水果款6506元未付为由诉至本院。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任何反驳证据,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及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马瑞访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马瑞访给付原告莱州市万通果品批发市场宋鲁娜水果行欠款6506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付款的同时,给付原告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本金650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培盛 人民陪审员 邓朋岩 人民陪审员 原秀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坤岭